依爆竹煙火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:父母.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,應行陪同.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.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代替傳統爆竹燃放音效可至消防局網站下載http://www.tfd.gov.tw/cht/index.php?code=list&ids=51
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中及國中教育科 發布日期:2011-01-24 一、依教育部100年1月17日臺國(一)字第1000007923號函辦理。二、為關注兒童及青少年使用手機議題,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特印製「兒童與青少年使用行動電話之建議事項」宣導單,請 貴校逕至本局網站「最新消息」處下載後宣導周知,並列印提供學生家長協請適時指導監督http://www.edunet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1672316&ctNode=27377&mp=104001